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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1-07-13 撰稿人: 供稿部门:沈阳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5月15日以来的疫情防控新变化,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积极促进消费,稳定市场主体,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订《若干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第一时间出台”。自疫情出现变化开始,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做出部署,坚持“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企之所难、政之所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等部门立即开展了餐饮、零售、住宿、专业市场等企业座谈调研,切实摸清企业存在的困难。针对企业诉求制定新政策,并从政策储备库中筛选了成熟政策,在两周的时间里,深入调研、认真测算、反复论证,形成了《若干政策措施》。5月31日,我市实现中风险地区“清零”,《若干政策措施》把握住这个时间窗口,“第一时间”于6月1日印发实施,保证了政策出台的时效性。

  二是突出“一个统筹和两个衔接”。“一个统筹”指,《若干政策措施》注重统筹落实国家、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充分吸纳了国家发改委4月29日出台的《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人社部5月20日出台的《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中的新政策,特别是制定了减税、稳岗补贴返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以工代训时限等4条政策。“两个衔接”是指,《若干政策措施》与年初的支持市场主体复苏25条政策形成互补和接续,比如,将“助保贷”资金池在3000万规模基础上,再扩充1140万元,确保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作用。《若干政策措施》与去年部分效果明显的好政策相衔接,如继续沿用了鼓励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等政策。

  三是突出受影响的行业群体。更加注重政策精准性,此次《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惠及面更多向中小微主体倾斜。在调研中有不少中小餐饮企业反映,疫情以来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特别是疫情中风险封闭区域周边的餐饮企业,人流量、营业额均下降较多;出租车、公交客运行业也反映收入下降,旅行社、住宿企业损失较大。为此,《若干政策措施》针对这些受冲击影响大、舆论呼声较高的行业的中小企业,分别制定了发放消费券、资金补贴等相应条款给予支持。此外,对于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稳就业问题,《若干政策措施》也专门设置了稳定企业就业用工部分,从降低用工成本和加强培训补贴等方面推出了相关条款。

  四是突出多种方式和高含金量。这次《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15条政策,结合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了消费券、补贴、贴息、信用保函、失业保险返还、延长政策时限等多种支持方式,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尽可能覆盖更多市场主体。同时,我们注重提高政策的含金量,经初步测算,预计将为企业减负约10.3亿元。

  二、政策释义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5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15条。

  第一部分,扩大商贸文旅消费。

  第1条:为尽快消除前期疫情对商业市场的不利影响,引导市场人气回归,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我市面向沈阳市居民及外地来沈人员发放总额2000万元的居民消费券。每份为额度50元的券包,包含2张20元和1张10元消费券。本轮消费券通过微信平台,采取“网上预约、分期发放、随机摇号、同步公证”的方式分三期发放。第一期发放总额1500万元,6月3日18时至6月10日10时通过“盛事通”微信公众号平台预约,6月10日14时摇号,有效期到6月25日24时;第二期发放基础额度为500万元,第一期剩余及退款金额转入第二期,6月12日18时至6月29日10时预约通道开放,6月29日14时摇号,有效期到7月14日24时;第三期发放额度为第二期剩余退款金额,7月1日18时至7月16日10时预约通道开放,7月16日14时摇号,有效期到7月31日24时。每期成功预约但没有中券的消费者自动进入下期预约,无需重复预约。本轮消费券可在沈阳市辖区内注册微信商务支付功能的餐饮、零售、住宿的线下实体企业使用,覆盖全市32个业态品类,约39.4万商户。消费者单笔消费40元以上可一次性全额使用20元消费券,单笔消费20元以上可一次性全额使用10元消费券,不找零,不重复使用。可同时享受线下实体餐饮、零售和住宿企业的其他优惠活动。

  政策联系人:马云飞,电话:22722104

  第2条:为进一步加快文旅行业复苏,我市从4月29日到明年2月28日,面向11类文化旅游消费场景发放1100万元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此次发放场景共包括11类:涉旅宾馆酒店住宿消费;旅行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消费;书店、音像店消费;KTV包房、游戏娱乐场所消费;剧院、剧场门票消费;1905文创园、奉天记忆文创园等创意园区消费;电影院门票消费;故宫、帅府等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植物园、森林动物园等旅游景区门票消费;互联网经营场所上网消费;工艺品店、文创店购物消费。优惠券共分15元、30元、50元、100元4种面值,实行满减优惠,即:满30元立减15元、满60元立减30元、满150元立减50元、满300元立减100元。其中,满300立减100元适用于涉旅宾馆住宿消费、旅行社沈阳市内游览线路费用、消费较高的文博(景区、剧院)场馆门票消费;满150立减50元适用于图书出版音像等消费、KTV包房或游戏厅娱乐消费、演出场所购票消费、创意园区文化消费;满60立减30元适用于电影院购票消费;满30立减15元适用于文博场馆门票消费、旅游景区门票、互联网上网消费、工艺品店或文创商品销售店的购物消费。

  联系人:孙宁浩,联系电话:31619062

  第3条:今年以来,全市住宿业因两轮疫情影响,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为帮助住宿业恢复经营,对在2021年1-5月份持续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住宿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2021年1-5月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补助,降低住宿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二是纳税额以2021年1月1日0时至2021年5月31日24时税务系统入账为准。

  政策联系人:马志宇,联系电话:23768215

  第4条:我市324家旅游社(总社)从2020年初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2020年2月份国家文旅部要求停止经营境外旅游业务,我市有83家境外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按照文旅部要求停止经营境外业务,目前还没有恢复。国内几次发生疫情防控期间,旅行社按照疫情防控暂时停止经营旅游产品。为此,为帮助解决旅行社遇到的困难,制定了本次旅行社资金帮扶政策,对旅行社(总社)的帮扶政策参照2020年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旅游企业帮扶有关事宜的通知》《省文旅厅关于组织旅游企业申报财政帮扶企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规定,按照我市324家旅行社(总社)2019年上半年缴税的20%进行资金分配补贴。

  政策联系人:冷贵元,联系电话:31619036

  第二部分,稳定企业就业用工

  第5条: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政策联系人:潘勇,联系电话:22539041

  第6条:将我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

  政策联系人:潘勇,联系电话:22539041

  第7条: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到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联系人:姚凤印,联系电话:22717457、22511640

  第三部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8条:在我市现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实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进一步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具体方式为,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未满一年的,可延期下年,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确定。不满一年期限银行贷款,根据实际贷款天数折算。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本政策的覆盖范围为2018-2020年被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辽宁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时,当年己获得沈阳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扶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政策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政策联系人:高百涛(贷款贴息),联系电话:88589888

  何  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系电话:81535355

  第9条:根据《关于做好部分地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向北方十省份下达2000亿元再贷款专项额度,其中,辽宁省为240亿元。同时放宽了发放再贷款银行范围,我市14家地方法人银行目前全部符合发放条件。为用好、用足央行再贷款政策,有力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我市已配套奖励资金300万元人民币,用以鼓励我市14家地方法人银行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快争取我省剩余44亿元再贷款限额,更好运用再贷款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政策联系人:杨英,联系电话:22721451

  第10条:“助保贷”业务是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首期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注入3000万元增信资金,今年新增风险补偿资金1140万元,“助保贷”业务风险资金池达到414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当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与合作银行按单笔代偿率最高不超过该笔净损失的50%分担补偿。目前沈阳区域内合作银行包括: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

  政策联系人:杨英,联系电话:22721451

  第11条:实施“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即从市招投标平台上选取3A级诚信示范企业开展试点,以自身信用作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不需要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是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的创新方式,试点企业可以借助该金融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相关领域的优势,严守信用承诺,缓解企业在招投标方面的资金压力。

  政策联系人:刘晓亮,联系电话:83961092

  第四部分,推动持续减税降租

  第12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联系人:岳一铭,联系电话:2256309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22563434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联系人:秦箫,联系电话:22563346

  关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政策中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22563434

  第13条:房租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刚性支出,鼓励各类房产所有单位,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缓收房租,有助于增加企业抵抗风险的韧性,稳住企业的市场活力。

  第五部分,扶持公共交通运输

  第14条:通过“盛京通”面向沈阳市居民发放总额度为1500万元的“沈阳市居民出租车乘车消费券”(以下简称乘车券),用于乘坐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微信线下方式结算车费。单张乘车券面值5元。每次结算只能使用1张,不找零,不重复使用。乘车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10天。乘车券的使用范围仅为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微信结算车费。核销乘车券必须使用微信商户码收取车费,乘客在使用乘车券结算车费时应提前告知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以免影响乘车券使用。

  政策联系人:交通服务热线 12345转1转3

  第15条:疫情以来,全市长途客运站在客流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为履行公益职能,坚持常态化运营,并严格落实消杀措施,固定运营成本高,收入明显下降。为缓解客运站运营压力,对在本市区域内正常运营的客运站发放一次性补贴。

  政策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  朱涛  23923375  

  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事宜,请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稳定市场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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