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市政府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普查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要求。
二、“五经普”的重要意义
“五经普”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五经普”,对于摸清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普查对象、时间和主要内容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从2023年开始,至2026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包括:准备阶段(2023年年底前)、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年底前)和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年底前)。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方法
首先采取“地毯式”清查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然后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本次普查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也将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
五、普查对象的义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六、普查保密规定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统计局
文件解读人:武华鹏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90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