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时间:2024-02-19 撰稿人: 供稿部门: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外办秘书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管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清单,是指市政府外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还应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将下列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机构: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各处室工作职责;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编制及现有人数等;
(四)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五)市政府外办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市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纳入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七条 对尚未纳入信息公开清单的领域,加强研究,在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基础上,逐步扩展清单覆盖范围,并积极稳妥地形成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包括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对已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事先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标准化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对审查合格的信息要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和时限,做好编辑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外办秘书处负责解释。